第一条 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发展,提高档案工作为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建设和广大农民群众服务的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镇(以下简称示范镇)推荐范围包括镇、乡和涉农街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以下简称示范村)推荐范围包括行政村和涉农社区。
第三条 示范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乡镇机关综合档案机构较好履行了对乡镇范围内所属各单位及经济组织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能;
(二)乡镇所辖行政村建档,并有30%以上符合《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规定的一星级或一星级以上标准;
(三)乡镇机关档案工作符合《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规定的三星级或三星级以上标准,设有对外宣传的陈列展览;
(四)乡镇开展了面向农民的公开现行文件查阅利用服务和档案信息服务。
第四条 示范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政村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行政村设置了可供网上查阅档案信息的公共查阅点;
(三)行政村档案工作符合《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规定的二星级或二星级以上标准。
第五条 示范镇、示范村由镇、村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档案局推荐,市档案局审核汇总报省档案局。提出申请的镇、村应填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镇推荐表》(附件一)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村推荐表》(附件二),县(市、区)档案局和市档案局签署意见。
第六条 示范镇、示范村由省档案局核准,并对命名为示范镇、示范村的颁发证书。
第七条 示范镇、示范村的推荐、核准和命名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市档案局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拟推荐镇、村的材料报省档案局。省档案局每年11月底前完成示范镇、示范村的核准和命名工作。
第八条 示范镇、示范村示范期为四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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